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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好评半年后还能退货退款? 法院审理认为……

2023-08-09 19:59:35来源:信息时报  

买家在某电商平台买了两条裤子后,为了得到返现,收货后就给予好评,却在半年后提出裤子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网店退货退款。电商平台同意了买家的投诉诉求,并对网店予以罚款。网店不服,状告买家。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电商平台处理欠妥,商家合法权益亦当保护。

网购半年后要求退货退款 


(资料图片)

竟获电商平台支持

2022年6月13日,刘先生在某大型电商平台一家店铺买了2条休闲裤,共计99元。刘先生说,他收到货后没有洗水试穿,但为得到8元好评返现券就给了网店好评。

2022年12月1日,刘先生开始试穿裤子,说发现裤子严重掉色,要求退货退款。网店则认为,刘先生收货已半年,已超过店里承诺的15天退货期,且如此会影响二次销售,故予以拒绝。

刘先生要求电商平台介入处理,以质量问题申请退货退款,并投诉网店服务态度问题。电商平台判定刘先生可退货退款,将91元货款直接退给了刘先生,并对该店扣款7.5元用于补偿刘先生的退货运费,还对店铺罚款99元,作为平台发放给刘先生的消费券。刘先生也实际使用了该99元消费券用于购买其他商品。

网店不服,拒收了刘先生的退货快递,货物原路退回。

网店起诉消费者 

买家最终须“买单”

2023年5月,网店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刘先生,要求其支付货款91元、退货运费7.5元、因投诉导致店铺被罚的99元,维权损失650元(含委托律师调查费用500元、打印和材料费15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刘先生不甘示弱,提起反诉,要求网店退一赔三支付500元,承担律师咨询费1000元、误工费500元及交通、复印、打印工本费500元和本案诉讼费。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无正当理由未及时验收货物,亦无证据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退款的依据不足,遂组织双方调解。

日前,经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刘先生向网店支付货款91元、承担退货运费7.5元及罚款99元,赔偿网店维权损失1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放弃全部反诉请求,并当庭付清款项给网店。

【法官说法】

商家合法权益亦当保护

本案承办法官称,消费者刘先生无证据证明裤子存在褪色的质量问题,且在收货长达半年后才主张货物有质量问题,已明显超过了合理期限,依法应视为货物无质量问题。电商平台虽然认定刘先生可退货退款,但缺乏依据。网店与消费者沟通过程中并无言语欠妥之处,电商平台认定网店服务态度存在问题,对其罚款补偿给消费者,亦显然失当。因此,法院对电商平台的认定结论均不予采纳。在买卖合同中,消费者和商家的地位是平等的,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固当采纳,但不可失之偏颇,商家的合法权益亦应当得到保护,才能营造公平和谐的社会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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