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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放宽市区货车限行措施! 9月6日起,广州货车限行有调整

2023-08-09 19:01:40来源:信息时报  

近日,广州市公安局在官网发布《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广州市区货车限行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根据《通告》显示,为缓解市区道路交通堵塞,优化交通组织,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并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区限行道路通行,广州交警将在9月6日起调整市区限制货车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通告》显示,市区限制货车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如下:

一、所有货车限制行驶的时间和范围:

(一)全天禁止行驶的路段:

官洲隧道、广州大学城内的中环东路和中环西路。

(二)每天7时至9时及17时至20时禁止行驶的区域:

市中心区[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茅岗路、护林路(茅岗路以东路段)]:

东面:大观路(华观路至奥体路段,不含)、奥体路、广园快速路(奥体路至石化路段,不含茅岗路至石化路段)、石化路(广园快速路至黄埔东路段,不含)、黄埔东路(港湾路至石化路段,不含)、中山大道(东环城市快速路至港湾路段)、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东圃大桥段)以西;

南面:珠江(丫髻沙大桥至洛溪大桥、至南沙港快速、至仑头隧道、至东圃大桥段,海珠区南面、生物岛和长洲岛北面)以北,新光快速路(全段);

西面:庆槎路(石丰路以南段,不含)、增槎路(不含庆槎路至北环高速公路段)、珠江(增埗桥至丫髻沙大桥)、增埗桥、珠江大桥东桥、珠江隧道、鹤洞大桥以东;

北面:石丰路(不含)、石沙公路(石丰路路口以东段,不含)、石桂路(不含)、黄石西路(不含)、机场路(黄石路至鹤龙一路,不含)、鹤龙一路(不含)、尖彭路、同泰路、华南快速干线三期(永泰收费站至沙太收费站段)、沙太路(华南快速路三期沙太收费站到沙河立交桥)、北环高速公路(沙河立交桥至华南快速干线路段)、华南快速干线(北环高速公路至华观路路段)、华观路(大观路以西段)以南。

(三)每天7时至22时禁止行驶的区域:

流花地区:

东面:解放路(三元里大道路口至盘福路口)以西;

南面:盘福路(不含)、东风路(盘福立交至人民北路口,不含)以北;

西面:人民北路(东风路口至流花路口)、流花路(人民北路口至站前横路口)、站前横路、站前路(环市路口至站前横路口,不含)以东;

北面:环市路(解放路口至站前路口)以南。

(四)每天6时至22时禁止行驶的路段:

中山路(中山一立交至南岸路段)。

(五)每天7时至20时禁止行驶的路段:

洛溪大桥。

(六)每天6时至9时及17时至20时禁止行驶的路段:

黄埔大道(中山一立交至东环城市快速路段)。

二、中型货车限制行驶的时间和范围:

(一)每天7时至22时禁止外市籍货车行驶市中心区区域。

(二)全天禁止行驶的路段:内环路及其放射线、东风路(中山一立交至南岸路口)、中山路(中山一立交至南岸路口)、洛溪大桥。

(三)每天6时至23时禁止行驶的路段:黄埔大道(中山一立交至东环城市快速路段)。

(四)本通告第一条规定限制行驶的时间和范围。

三、重型货车限制行驶的时间和范围:

(一)每天7时至22时禁止本市籍货车行驶市中心区区域。

(二)每天7时至22时禁止外市籍货车行驶的区域:

市区[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沙太路(华南快速干线三期以北路段)南往北方向]:

东面:开创大道(广深高速公路至广园快速路段,不含)、广园快速路(开创大道至石化路段)、石化路(不含)、黄埔东路(石化路至港湾路段,不含)、中山大道东(港湾路至大观路段)、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东至东圃大桥段)以西;

南面:南环城市快速路(西环城市快速路至丫髻沙大桥段),珠江(丫髻沙大桥至洛溪大桥、至南沙港快速、至仑头隧道、至长洲岛、至东圃大桥段,海珠区南面、生物岛和长洲岛北面)以北;

西面:广清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龙山立交以南路段)、庆槎路(石丰路以南段,不含)、增槎路(庆槎路至北环高速公路段,不含)、北环高速公路(广清立交至沙贝立交路段)、西环城市快速路以东;

北面:北二环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火村立交至开创大道路段)以南。

(三)本通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二)(三)项规定限制行驶的时间和范围。

四、多用途货车(又称“皮卡”)和新能源轻型、新能源微型货车,不受本通告第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限制。

五、本通告中出现的市中心区区域范围均指第一条第(二)项所定义的范围。

六、本通告中的路段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七、本通告中的货车,包括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其中微型、轻型、中型、重型是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进行分类。

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货车除遵守本通告外,还须遵守本市其他限制货车通行的规定。

九、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十、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告自2023年9月6日零时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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