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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病假管理制度 长病假规定

2023-08-07 14:11:52来源:互联网  

1、(一)恶性肿瘤(二)急性心肌梗塞(三)脑中风后遗症(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七)多个肢体缺失(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九)良性脑肿瘤(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十二)深度昏迷(十三)双耳失聪(十四)双目失明(十五)瘫痪(十六)心脏瓣膜手术(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十八)严重脑损伤(十九)严重帕金森病(二十)严重Ⅲ度烧伤(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二十五)主动脉手术(二十六)多发性硬化症(二十七)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二十八)植物人(二十九)系统性红斑狼疮(三十)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三十一)原发性心肌病(三十二)重症肌无力(三十三)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三十四)坏死性筋膜炎(三十五)终末期肺病(三十六)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扩展资料:病假相关规定:(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4、(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6、(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7、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8、(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9、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10、参考资料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国家规定的三十六种重大疾病百度百科-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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